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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消滅時效的時間,可以縮短或延長嗎?


一般的消滅時效時間應該是15年。
突然很想知道,簽約的時候可不可以約定時效縮短或拉長呢?
例如跟銀行借了一筆錢,又設定了房屋土地抵押權,銀行可不可以約定消滅時效是30年?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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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依照民法第147條規定[1],消滅時效[2]的規定具有公益性,所以民法中的時效規定(包括提問者提到的民法第125條[3]規定的15年一般消滅時效),是不可以依照當事人的約定任意加長、縮短的,也就是前一位回答者所說的這是一種「強制規定」。

另外倂提出保險法的部分,保險法上也有請求權時效的問題,但保險法為了保障被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54條第1項的規定[4],強制規定有利於被保險人的,應該被認為有效,也就是保險法上的請求權時效在有利於被保險人時,是可以在當事人合意的情形下變更的;實務上也同意這樣的見解[5]

以上見解一併供酌參討論,謹請諸位先進不吝賜教,謝謝。

註腳

  1.   民法第147條:「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2.   關於消滅時效的意義,可進一步參閱:雷皓明、張學昌(2018),《什麼是消滅時效?》。
  3.   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4.   保險法第54條第1項:「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5.   最高法院83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理由(1994/1/25):「關於時效期間,依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觀之,固屬強制規定,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之,惟依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之意旨,本件人壽保險公司以特約延長保險金之請求權時效 為三年,係有利於被保險人,且不違背公序良俗,應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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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19-12-27 11:32:28
謝謝說明,所以是指大部分問題都要依循民法規定,民法第125條15年一般消滅時效是強制規定,當事人不能自行約定調整。 但是特殊情形,法律有特別目的(如:保險法第54條保護被保險人)才會以法規明文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調整。 不知道是否還有其他這類「為特定目的,允許當事人約定優先於強制規定」的規定? 再次謝謝您提出保險法這種情況,很有幫助。
該問題,可參照本百科問答,氏作,〈白紙黑字的約定會優先於法律規定嗎?〉
消滅時效是強制規定,不得由當事人意定變更之。有相關條款之契約,係違反民法第71條之規定,因此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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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誠(進階會員) 2020-02-13 01:53:59
有幾個問題想請問品毅。 1. 我回去看了在「白紙黑字的約定會優先於法律規定嗎?」的回答,想知道強行規定跟強制規定是同一個意思嗎? 2. 另外所以一般關於財產的事項,像是還錢的期限或是抵押權期限完成銀行行使抵押權的期限,都必須在15年內完成嗎? 如果銀行好心約定還錢還有行使抵押權的消滅時效是2年,對一般人來說是有利的,這個約定還是無效,其實消滅時效仍然是15年嗎?
洪品毅(認證法律人) 2020-02-13 02:50:37
您好: 1、強行規定和強制規定並不相同。 民法的規定,先區分為任意性規定與強行規定,強行規定又再分為強制規定與禁止規定。由此可見,強制規定屬於強行規定的一種。 2、原則上,消滅時效最長為15年,另有5年、2年、6個月的短期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可以延長或縮短時效。 目前,有保險法允許變更時效,只要對於被保險人有利的話;但銀行法中未有此規定,故尚不能延長或縮短還款時效。 如果銀行好心,他大可以不要行使權利(不請求,不提告),就讓他自身的權利睡著就好。 上述問題都很有意思,亦具意義,感謝您的提問與參與。
小誠(進階會員) 2020-02-14 02:40:45
您好: 感謝回覆。 我再多去看強制規定與禁止規定的定義。 也是,畢竟當初就是有向銀行借款,未還款的話本來就該還款,而不應該期待銀行縮短消滅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