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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雇主可以要求員工超前防疫嗎?可以要求員工放無薪假嗎?


如果員工有出國旅遊史,雇主為了避免COVID-19疫情,可否要求員工隔離超出政府目前要求的隔離14天日數,例如21天?
正好看到新聞,提到有雇主這麼要求,而當地的勞動機關表示雇主還是要給有薪假。
但還是很想知道,雇主可否要求超前防疫,如果可以的話,那麼雇主比較好的做法、給薪的政策是什麼。
謝謝

新聞:
1. 印刷廠要求遊日員工 隔離21天不給薪惹議 20200220公視中晝新聞(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o0FIuwbp74
2. 員工遊日返國隔離不支薪 印刷廠違法( https://news.cts.com.tw/cts/life/202002/20200220199116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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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勞動法角度而言,政府提出的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跟其他相關法令,只是最低標準,假如雇主對勞工比政府規定的還好,那就沒有問題;但假如連最低標準都達不到,那除非有特殊事由,否則就是違法。勞基法對特殊事由只有概括的例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以真的有爭議時往往需要個別認定。

再來,所謂超前防疫,其實就是【超出必要程度、更進一步的防止疫情發展措施】,既然是【超出必要程度】,那當然就沒有任何法律上強制力,也不會是法律可接受的特殊事由。想當然耳,雇主對勞工的待遇就必須比法律的規定更高。

強制員工休假本身並不一定違反勞基法,而是要看這個休假有沒有影響到該員工其他的工作權益,比如其他休假、薪給、全勤等等。如果強制員工多休假,薪資、全勤等等都照給,也不扣員工其他法定休假(例如特休假或補休時數),那老闆佛心來著,當然沒有問題。病假一般是一定日數內半薪,某些公司會額外給不扣薪病假,如果經勞資雙方書面同意,則可以挪用這些不扣薪病假。

如果都沒有,一切依法行事,那麼強制要求員工額外休假就是雇主自己的問題,責任當然要由雇主承擔,也就是法律上所謂【可歸責於雇主】,那不僅不能不給薪資、不能扣全勤,假如因此造成工作延宕,也不能以此為由扣員工考績獎金或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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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2342(一般會員) 2020-03-03 11:33:37
謝謝說明,讀了這篇比較了解「可歸責於雇主」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