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業主是否可以因為新進員工不願意簽署約束終身期的保障資方個人隱私協議而不履以雇用?

匿名(一般會員)
2020-03-0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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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你好:

勞動契約成立前:基於私法自治,只要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1]及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2],勞資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勞動契約內容,假設雙方當事人還沒有針對職缺職務所必須從事工作事項、報酬以及相關勞動條件或限制等內容,相互為口頭或書面一致性表示前,原則上並不拘束勞資雙方,因此雇主可以選擇不錄用勞工[3]
勞工在職期間:除非勞工的行為,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情形[4],否則雇主不得任意解僱。至於,資遣的部分,可以參考《不簽保密協定,公司要求寫500萬,被資遣》的說明。

註腳

  1.   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2.   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3.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4.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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