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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工作
/
終止勞動契約、失業
勞保 失業補助
LU0003617
(一般會員)
‧
2020-05-15 09:05
您好
請問兼職有保勞保 還能申請失業補助嗎?
原本有正職工作被資遣後也一個多月了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李俊璋
(認證法律人)
2020-07-28 08:55
你好,針對提問簡要說明如下:
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1]
:
被保險人為非自願離職
[2]
。
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符合一定條件仍可能可以請領失業給付
[3]
:
失業期間另有工作,但是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的人,不可以請領失業給付。
失業期間另有工作,但是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的人,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的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註腳
就業服務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
規定「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
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1項
規定「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失業給付
,
資遣
,
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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