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付費的封閉性活動(須購買門票才可入場)中,在公開揭露的安全規範中有下列兩點: 1.所有人士、手提包、衣著、包裹、車輛(含車廂)及其他物品均可能需在活動入口處及活動場域內接受篩查/安全檢查。 2.為維持活動安全,所有參與活動者的入場行李、車輛(含車廂)均需在活動入口處接受安全檢查。 想詢問下列問題: 1.在上述條款已事前揭露後,買方購買入場門票的狀況下,是否等於活動方能以契約約定模式,要求買方遵守安全規範? 2.上述安全規範是否有與現行法律相牴觸,不構成可實行的部分? 3.若活動方要實施上述安全檢查,是否需有第三方或具有公權力等單位進行? 4.如何避免活動方在實施安全檢查時,如何避免活動方的無限度的篩查,適時的主張與保護自己的權利呢? 謝謝各位答覆!
2.上述安全規範是否有與現行法律相牴觸,不構成可實行的部分? 【該條款並無與現行法牴觸,至於「能否通過界線三、針對定型化契約之規制」,本文認為該條款並無顯失公平之處。因為活動方為了確保形成安全,得在徵得相度人同意下進行安檢,從身體搜索、隨身衣物檢查等有助於目的達成的手段。】
3.若活動方要實施上述安全檢查,是否需有第三方或具有公權力等單位進行? 【不需要。】
4.如何避免活動方在實施安全檢查時,如何避免活動方的無限度的篩查,適時的主張與保護自己的權利呢? 【「無限度的篩查」將被理解為一種「逾越契約目的範圍」的安檢手段,且構成違約,例如,瀏覽相對人行動電話的相簿、通訊紀錄,恐無助於人員安全之維護。當活動方產生違約行為,買方得立即主張權利,排除侵害;如侵害已經完成,則可請求一定之金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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