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休能自己選擇時間嗎?

匿名(進階會員)
2020-09-01 11:16

如題,目前我在中部某國營醫院上班,由於單位人手不足,時常加班,但進入農曆鬼月後明顯的病人數下降,此時單位主管卻強迫我們補休,我們辛苦加班後安排自己補休假的行程,卻因為醫院強迫我們休假,因而補休時數減少,導致行程無法如期。

此強迫意思是,本該上班日,突然被告知因為病人數少,而被改為off,且並未經過我們的同意,就強迫我們使用加班補休時數,甚至有同仁備強迫使用特休,請問這樣在勞基法裡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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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你好:

醫療保健服務業(例如:護理人員)[1]、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的住院醫師[2]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

接續上面的說明,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有權利依照自己的意願選擇補休[3]、特別休假期日[4],雇主可提醒或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能限制勞工只能一次預為排定或者排定於特定期日[5],如有違反規定的情形發生,雇主將可被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6]

註腳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2月31日(86)台勞動一字第 037287號公告
  2.   勞動部108年03月12 日勞動條1字第1080130207號公告
  3.   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4.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5.   勞動部106年03月03日勞動部動條3字第1060047055號函
  6.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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