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目前我在中部某國營醫院上班,由於單位人手不足,時常加班,但進入農曆鬼月後明顯的病人數下降,此時單位主管卻強迫我們補休,我們辛苦加班後安排自己補休假的行程,卻因為醫院強迫我們休假,因而補休時數減少,導致行程無法如期。 此強迫意思是,本該上班日,突然被告知因為病人數少,而被改為off,且並未經過我們的同意,就強迫我們使用加班補休時數,甚至有同仁備強迫使用特休,請問這樣在勞基法裡是合理的嗎?
提問人你好:
接續上面的說明,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有權利依照自己的意願選擇補休[3]、特別休假期日[4],雇主可提醒或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能限制勞工只能一次預為排定或者排定於特定期日[5],如有違反規定的情形發生,雇主將可被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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