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趁大學最後一年去實習,實習生的薪水、勞保有沒有法律保障?


大學最後一年剛開始,想要趁這個學年去企業實習,提早了解未來的就業市場,也增加自己的經歷。
雖然有人說實習的薪水不是重點,重點是學到什麼,但還是想知道實習期間,依法公司應該給我薪水嗎?如果有薪水的話,也會有基本工資的保障嗎?
除了薪水以外,要幫我保勞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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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通稱為實習生,但是在從不同的法律規範,可能有不同的名稱,以及不同的權利保障,而大學生到企業實習,法律上比較可能是技術生或實習生,關於他們的薪水(津貼)及勞保保障分別說明如下。

技術生
公司招募的實習生,法律上的身分或許比較像是勞動基準法中的「技術生」[1]
技術生依法有勞保保障[2],也可以跟雇主約定「生活津貼」[3],但是生活津貼並不是工資,金額不受到基本工資的限制。
因為技術生是透過「學習技能」換取雇主所提供的「訓練內容」,並不是給付勞務的勞工,也就不會有所謂的工資以及基本工資的限制,法律只有規定生活津貼要明訂在書面訓練契約,送主管機關備案。
實習生
至於另一種由學校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或學術機構合作,透過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且一定期間內於實習機構學習的,稱為實習生。
實習生不論是生活津貼及勞工保險等都沒有法律具體規範,因此學生有沒有薪水(生活津貼)或勞保,就必須依據學校與實習單位之間的契約約定,沒有一定的標準。
學習訓練以外的勞動力提供
前面提到的技術生、實習生與企業的權利義務關係,前提都是學生在實習期間所從事的是學習與訓練,如果有學習、訓練以外的勞動力提供,學生就會同時擁有勞工(受僱者)的身分,對於學生的工資、勞保等勞動權益,雇主就應該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學生在職場的其他身分
除了技術生及實習生,學生時期前進職場可能會遇到的工作∕學習身分可能還有工讀生或建教生,各種身分別的相關權益保障,可以進一步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匿名(2022),《技術生、工讀生、建教生與實習生各有哪些權利保障?》。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2項:「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2.   勞動基準法第69條第1項:「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3.   勞動基準法第65條第1項:「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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