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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工作
/
勞動契約
如果以跟原公司申請離職證明,但原公司一直拖延 ,造成我新公司與自己的困擾怎麼辦?
LU0005126
(一般會員)
‧
2020-10-10 04:19
給答案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李俊璋
(認證法律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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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作
留言
檢舉
2020-11-03 16:20
提問人你好: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
[1]
,於勞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如果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離職證明書),雇主或者雇主的代理人依規定不得拒絕。
如果雇主有拒絕發給勞工服務證明書的事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2]
,你可以向當地勞政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如經查證屬實,主管機關可以對雇主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律並沒有硬性的規範,若參考勞動部過去的解釋,服務證明書至少應該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的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
[3]
。
註腳
勞動基準法第19條
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項
規定「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 年 10 月 31 日勞資 2字第 0960079273 號書函
說明段二「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 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依該法第 19 條規定不得拒絕,至於服務 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 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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