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政府推動「鐵路東移」計畫,被沿線居民認為市府和交通部涉嫌「毀人家園」,訴願撤銷都市計畫變更被駁回後,居民再提行政訴訟,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並無不法,駁回居民之訴,但仍可上訴。 新聞網址:https://www.google.com/am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27356 台南鐵路地下化工程(又稱南鐵東移案),今(13)日清晨強制拆除沿線3戶拒遷戶,反南鐵東移自救會昨晚發起守夜擋拆,最後清晨時擋拆失敗。長達9年多的南鐵抗爭史劃下句點。 新聞網址:https://www.google.com/amp/s/www.thenewslens.com/amparticle/141740 問題1:地方政府在推動「都市計畫」時,應受哪些法律規範?(如正當程序......) 問題2:「自救會」能否在第一審時申請「停止執行」?為何沒上訴至第二審就遭其「強制拆除」?居民房屋拆除完畢,能否提起其轉換之「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問題3:關於「土地徵收」和「都市計畫」,我國司法實務有何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