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委員,因為處理的事情不少,又多半是無給職,實際上很難有人願意去擔任。 如果有委員願意繼續連任,可以一直連任下去嗎? 如果不行一直連任,那如果只是從A職位轉任B職位,例如財務委員轉任主任委員,是不是就不算連任而可以繼續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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