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事法第27條提到,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應 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但是27條第3項又提到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 想請問,若犯罪時未滿14歲,但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還是由少年法院審理嗎?或是應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延伸閱讀: 司法流言終結者(2020),《有了刑法,為何需要少事法?淺談少事法立法目的》。 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對象與方法》。 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二)--保護管束的期間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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