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針對詢問內容簡要說明如下: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3項(請點選)規定:
另外,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也視為非自願離職。
因此,詢問內容是否可以向雇主提出非自願離職,請參考上述說明。
附帶一提,參考勞動部109年2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44699號函(請點選)的說明,各產業如果因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導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雇主可以依照「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但是對於按月計酬(月薪制)的全時勞工,每月工資仍然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如果是這樣,對老闆來說是否仍請員工來上班,只是減少時間,並給基本工資?
請問對於很難外帶的餐廳(像是牛排店、火鍋店),又沒有內勤任務的情況,老闆還是要給全職員工基本工資嗎?
是否可請兼職員工在這段時間不排班、老闆不給薪呢?
非常感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