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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沒收手機,隔夜請家長來領回

匿名(進階會員)
勞動‧工作教師 ‧ 2021-10-03 15:06

不好意思,最近我小孩剛上高中,上課時間玩手機被老師抓到,我兒子把手機拿給老師,老師拿去沒收後送去教官室,聽我兒子的說法,老師收完手機後,在教室內罵全班是「混帳」。這個是否有算是公然侮辱呢??
手機送到教官室後,教官跟我兒子說校規有規定上課玩手機,沒收一個禮拜,累犯再加,一個禮拜後再請你父母來學校領回,這個是否有算是沒收?我從我朋友那裡聽來,學校不能將手機沒收,應於再無影響課堂秩序時在歸還給我兒子,或者請家長在放學時來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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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罪的要件,是要在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有可能看見或聽見侮辱的情形下,對別人進行不涉及敘述事實的言語謾罵,或用動作、文字圖畫表達謾罵的意思。
所以如果是在課堂上,在多數學生面前罵「混帳」,確實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
教師能否「暫時保管」學生的物品?
在校園中的「沒收」,跟法律上的沒收其時不同。俗稱的沒收根據相關法規是「暫時保管」,針對合法,但可能有礙學習或教學的物品,校規可規定由教師暫時保管。例如漫畫書、玩具、手機等物品,可能會在教師授課時造成學生分心的東西,而不屬於法律上所禁止的違禁物。
教師可以暫時保管,而不能侵害學生對於物品的所有權。等到沒有妨害學習或教學疑慮的時候,教師再將保管的物品發還給學生,或通知學生的監護人領回[1]。需要注意的是,教師或學校代為保管學生物品的時候,必須要妥善保管、不可損壞[2]。所以1個禮拜是否是合理的期限,不無疑問,建議與學校溝通。

延伸閱讀:
蔡文元(2020),《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法律百科問答,《老師有權利保管學生的物品嗎?》。

註腳

  1.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點第3項:「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2.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點第4項:「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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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12-23 07:51:20
那請問一下,孩子回家告訴監護人,手機被沒收,而監護人也到學校請求學校老師返還手機,但是老師卻堅持一定要一星期之後才能領回手機,那這樣老師有無違法呢?
匿名(進階會員) 2024-03-21 11:44:11
老師把東西沒收還損壞 值1900
匿名(進階會員) 2024-03-21 11:45:14
老師損壞東西價值1900還不賠還理直氣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