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鄰居的狗每天白天一直叫一整天

匿名(一般會員)
2022-03-22 07:13

如標題所說,大樓鄰居的狗每天白天一直叫一整天,請管理員勸導沒用,報警因人不在家,且警察說他們只能口頭勸導並叫我打給環保局,但環保局只會幫我轉接給警察

且不只大樓那位鄰居的狗在叫,還有附近五層樓老舊公寓的狗也會一直叫

請問除了錄音錄影,有甚麼辦法可以懲處飼主?
如果是沒有管理員的5層樓舊公寓又該怎麼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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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鄰居居家生活產生的噪音,包括寵物貓狗的吠叫聲等,多半不連續發生、不容易測量,面對這種「近鄰噪音」,法律上可以透過以下的途徑主張權利:

向管委會投訴
當然可以先向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投訴,請他們先出面制止、勸導。建議還可以先看看大樓規約有沒有相關規定,請管委會依照規約勸說。如果住戶被制止之後也沒有改善,管委會可以報請主管機關對製造噪音的住戶裁罰3,000~15,000元[1]
報警處理
如果管委會勸導仍無改善,或是另一間沒有管委會的舊公寓,可以報警處理。
這種居家寵物叫聲如果已經達到妨害公眾安寧的程度,就是警察職責處理的範圍(不是環保局喔)[2]。因此,遏止妨害公眾安寧的噪音,仍然要報警請警察前來確認對方製造噪音、喧嘩等,是不是已經達到妨害公眾安寧的程度,如果確實有達到,警察也可以依法對製造噪音的住戶處以6,000元的罰鍰[3]
提起民事訴訟
關於製造噪音危害他人的居住安寧,法律上也賦予人民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請求禁止噪音侵入,也可以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4]
不過,如果不分日夜、地點要求他人不可以發出聲音,恐怕也有點超過社會常情,實務也認為什麼是噪音,不是由個人主觀認定,而是要依據相關的噪音管制法規來判斷[5]。畢竟如果真的是正常合理的生活起居行為,不是一般人都難以容忍的噪音,也不能毫無限制地限縮別人的活動,避免所有人都動輒得咎[6]。具體的個案判斷研析,仍建議備妥相關資料諮詢律師等專業人士。


延伸閱讀:
黃蓮瑛、梁九允(2021),《鄰居的卡拉OK、打麻將等日常生活噪音,該怎麼辦?——近鄰噪音的處理方式》。
洪偉修(2022),《噪音Stop!鄰居製造噪音,我該怎麼辦?民事求償篇》。
洪偉修(2021),《噪音Stop!鄰居製造噪音,我該怎麼辦?刑事責任篇》。

註腳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項:「
    I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V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2.   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4.   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5.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而上述氣響之侵入,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可否認為相當,應參酌主管機關依法所頒布之管制標準予以考量,俾與事業之經營獲得衡平,以發揮規範相鄰關係積極調節不動產利用之功能。又噪音管制法所稱之噪音,係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該法第三條所明定。」
  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45號民事判決:「原告居家安寧之權利雖應受保護,惟被告或其他住戶其等住家得自由從事一般正常合理之生活起居活動亦應同受保障。則原告既未能提出相當之證據證明被告有在系爭5樓為超逾一般正常合理之生活起居活動之行為,並因而製造出一般人所難以忍受之噪音等節為真,即不能遽認被告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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