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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5/30離職,5/31已經不在公司,5月當月的健保費是自己處理嗎?

匿名(認證法律人)
勞動‧工作勞工保險 ‧ 2022-04-07 12:55

公司會幫員工投保勞健保,勞保投保期間是到職當天~離職當天。

一般勞工的健保費是由公司、員工、政府共同負擔,想請問是否必須當月月底還是公司員工,當月才會享有健保。

如果我5/30離職,5/31已經不在公司,那5月就要自行負擔健保費用嗎?

參考資料:https://twworkforce.com/2021/12/15/2022-n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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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持續在職,以及當月最後一天才離職退保的員工,才是由公司繳納健保費[1]。以提問人提出的5月份為例,如果勞工不是在5/31(當月的最後一天)離職,而是在5/1~5/30(月中)就離職退健保,公司就不用繳納這位員工5月份的健保費。雖然公司不用共同負擔勞工這個月健保費的60%,但請勞工注意,很多公司都會從薪資預扣健保費30%員工自負額[2],這部分就要退還給員工——健保費既然不是由公司繳納,員工自負額的部分公司當然也不可以扣收。健保局也建議民眾要保留離職當月的薪資單,並查明公司是否扣收健保費[3]

至於月中離職後,這個月的健保費由誰繳納,就要看勞工5/31(當月最後一天)的投保單位是哪:例如已經到了新公司,就由新公司扣收員工的自負額,加上公司共同負擔的部分,一併繳納[4];或是沒有工作依附配偶、血親親屬成為眷屬,就由家人任職的公司扣收、繳納[5];或是沒有工作也不具有眷屬身分,那就要到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投保[6],自己繳納當月的健保費826元[7](雖然沒有公司共同負擔,但還是有政府幫忙負擔每月健保費1377元的40%[8])。

 

以上簡單說明,如果有健保投保、保費繳納等問題,建議進一步諮詢健保局服務電話0800-030-598(手機改撥02-4128-678)。

註腳

  1.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
    I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依下列規定,按月繳納: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二、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應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三、第五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由應補助保險費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於當月五日前撥付保險人。
    四、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應由各機關補助部分,每半年一次於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保險人,於年底時結算。
    II 前項保險費,應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收作業要點第3點:「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向其當月最末日所屬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保險費:
    (一)當月於一個投保單位持續在保。
    (二)當月有一個以上投保紀錄與退保紀錄。但於當月最末日退保者,由保險人核定以次月一日為退保日。」
  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3目:「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一、第一類:……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款第2目:「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3.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2008),《離職員工健保權益》。
  4.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本文:「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
  5.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第2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2條本文:「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
  6.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第2目:「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六、第六類:……(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1項第4款本文:「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四、第五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以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投保單位。」
  7.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2021),《第6類被保險人及眷屬(無職業地區人口)之自付保險費的計算公式及釋例》。
  8.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7款:「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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