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對父母如果惡意不予扶養,參考最高法院74台上字1870號民事判例,構成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稱的重大虐待情事,倘若父母生前有不給繼承的表示,便會喪失繼承權。(假如子女中有因為本身經濟能力薄弱而未能善盡扶養義務的情形,這就不構成「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