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住宅為某大樓的12樓(最高樓層),對面住戶於110年11月賣出,111年1月31左右(農曆過年前),就被對面新屋主,把電梯出入口的公共空間的天花板打掉,對方在未經本住戶及家人的同意下,只轉達樓下管理員,就說要換天花板,之後就打掉了,陸續在2月11日打掉電梯出入口公共空間的地板,之後是牆壁,於2月底溝通無效,新屋主表示他無法盡快完成,強迫要接受他這樣的破壞,每天塵土飛揚、噪音吵雜,空間環境的情形:地面凹凸不平、出入電梯時時常會不小心絆倒、因對戶沒有門關閉,時常颳風下雨時,從頂樓灌入風沙、塵土,生活環境影響很大。之後反應大樓主委,主委也與對方連繫,但對方也是諸多推託之詞,直至今日6月14日,主委表示他是義務性質(沒有收取薪資),無力也不願插手此事,對方屋主也不願盡快改善,已經拖延大半年,實在非常困擾。 請問我該找哪個單位尋求解決之道?感謝
法律百科文章,房子、土地、鄰居領域,和鄰居的關係主題,有一篇《在公寓大厦中裝潢施工時應遵守的義務》的文章,請您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