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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筆錄通知書,可以自己主動聯絡警局去做筆錄嗎?

匿名(進階會員)
救濟與訴訟程序刑事訴訟 ‧ 2022-06-27 11:26

想請問知道自己被告,但尚未收到筆錄通知書,可以自己主動聯絡警局去做筆錄嗎?
因為怕通知筆錄時撞到要出差的期間,所以想趕快處裡完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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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經知道自己的案件在哪個分局,甚至承辦的員警是哪一位,可以試著先用電話等方式連絡,說明自己的身分、案件,以及特定時間必須出國、出差,問問看承辦員警能否提前或延後做筆錄,以避開這段期間。
但要求調整時間並不是被告的權利,警察仍可依法製作通知書,要求犯罪嫌疑人在特定的時間到案接受詢問[1]。如果收到警局的通知書,要求到案的時間因公出國、出差無法前往的話,一定要先跟承辦員警聯絡(通知書上都有聯絡資訊),跟員警另外約時間;沒正當理由不到的話,警察就可以跟檢察官報告,請檢察官開拘票拘提被告到場[2]
 

至於犯嫌接受警察詢問時,擁有可以保持緘默、自己選律師、要求全程錄音[3],和拒絕夜間詢問[4]等權利。如果真的涉及到個案,建議您參考問答:《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當中列出的法律諮詢資源、文章:《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所提供的管道,尋找專業律師的協助。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前段:「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2.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後段:「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3.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4.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夜間詢問禁止的內容,可以進一步參閱:匿名(2021),《半夜被帶進警察局了,但眼皮好重,怎麼辦?──淺談禁止夜間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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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18267(一般會員) 2024-02-14 14:30:39
請問 今天我沒去做筆的話 提早要打給警員說同意 等通知警方會跟我連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