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美容師,我上班時間早上11:00~到晚上9:00,公司說如果要休禮拜六要扣3天假, 而且前2個禮拜二還要提早去開會10:00到開到12:00,美其名是說教育訓練,但也沒有提早下班一樣9:00下班,那如果開會那天要休假的話,還要開完會才可以休假,請問這樣合理嗎?
你好:
針對所詢問的問題,請參考《 工時是什麼?商店營業前準備、待命及值班時間、上班前的早會屬於工時嗎?》文章的說明。
如簡要整理勞動基準法、勞動部函令及上述文章的說明,原則上,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可以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俗稱:加班)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可以超過12小時。
上述工作時間應扣除不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的時間,例如:用餐、休息時間。另外,依照勞動部解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月6日(81)台勞動二字第 33866 號函)雇主因業務關聯性或需求,要求勞工在非正常工作時間內參加相關教育訓練的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假設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總時數,如果超過每日超過8小時,雇主應發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如雇主有疑似違反上述說明情形時,建議可以向主管、所屬工會或所轄勞動主管機關反映,來維護你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