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契約是那一類契約?

匿名(一般會員)
2022-11-02 16:51

是要式契約 還是不要式契約?
是有名契約 還是無名契約?
是勞務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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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契約是「不要式契約」

法律上沒有要求醫療契約必須以特定的方式(例如書面)締結,因此醫療契約並不是要式契約。

以生活中最常見的情況來說,學者認為病人到醫療院所掛號就屬於「要約」,而醫療院所若有可被認為屬於「承諾」、接受病人求診的行為(例如告知看診序號,或者雖然沒有序號,但直接叫名字請病人進入診間看診),此時醫療契約就成立了[1]

醫療契約是無名契約

有名契約是指民法債編中有規定的各種契約類型,例如買賣[2]、承攬[3]、委任[4]等。而醫療契約在民法債編中並沒有規定,因此屬於無名契約。

醫療契約是勞務契約

「勞務契約」是個比較廣泛的概念,例如民法上的僱傭[5]、承攬[6]、委任[7]等,這類當事人的一方必須付出心力去完成特定任務的契約,都算是勞務契約。

而生活中多數情況的醫療契約,大多是醫師看診後,依據當時的醫療水準與本身的專業知識,選擇合適的醫療處置(而非由病人指示醫師應如何治療),學者認為這種狀況類似勞務契約中的委任契約[8]


延伸閱讀

周吉麒(2022),《求診者與醫療機構還是醫師成立醫療契約?醫療契約的權利義務內容為何?》。

陳家誼(2022),《什麼是醫療契約》。

 

註腳

  1.   民法第161條第1項:「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另參陳聰富(2015),《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頁131。
  2.   民法第345條第1項:「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3.   民法第490條第1項:「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4.   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5.   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6.   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7.   民法第528條
  8.   陳聰富(2015),《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頁139-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