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我們店長自己沒做好管理責任一天到晚都在當薪水小偷,不論是店內器具壽命到期故障壞掉,還是取餐call機被客人帶走又或是今天我比較哀用那已經堪用的器材做事結果壞掉,店長就強迫我們賠償。所以想問問這有沒有違法? Q2:即便只有加班30分鐘我們店長說沒1小時就不算,請問可以告嗎? Q3:臨時叫我到店裡加班還規定我幾點幾分要到,遲到就扣薪水,這可以告嗎? 再請教一下如果要告要用哪勞基法的哪幾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