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雙方約定某條件成就時(開發方終止營運時)應將程式碼交付給買方,希望能約定條件成就開發方不履行時逕付強制執行,並辦理公證。 程式碼算是無體財產權,公證法第13條第一項各款沒有可以直接適用的條文,可以類推適用哪一款嗎? 如果約定將程式碼放進硬碟中(動產),該如何做才能(如:動產要能特定)符合公證法要求。 或是否有其他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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