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有變故所以年初至今已經請過10天事假 現在還需要繼續照顧家人 老闆卻拒絕我請7天家庭照顧假,這樣對嗎? 聽說家庭照顧假不扣全勤 老闆是不想發全勤獎金所以故意刁難吧? 這已經違法可以檢舉了吧???
提問人您好:
依勞工請假規則,勞工有事必須親自處理時可以請事假,每年以14天為限[1]。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屬生重病或有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時,確實可以請家庭照顧假[2],且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可以扣全勤、影響考績,或做出其他不利的處分[3],違者處2萬元~30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4]。
但法條同時也規定,家庭照顧假每年以7天為限,且「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至於7天家庭照顧假和14天事假,該如何合併計算,法規並沒有詳細說明。筆者曾去信勞動部詢問,勞動部回覆表示「全年事假(含家庭照顧假)合計為14日」,也就是全年的事假與家庭照顧假合計上限為14天[5]。
依提問人所述,本年度已請過10天事假,因此可以再向雇主提出請4天家庭照顧假。若還需要請更多天數,則超過14天的部分可以用特休抵充[6]。
關於家庭照顧假的其他細節,可參考楊舒婷(2023),《男性也可以因為哺乳請假嗎?哪些是只有女性才可以請的假?》,標題「三、為照顧家庭成員的『家庭照顧假』,也不限性別」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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