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規定,如果住戶積欠管理費,或是製造噪音、臭味,且屢勸不聽,管委會有權強制惡鄰居搬走。 請問這個規定具體上需要達成哪些條件?法院有相關的案例嗎?
依提問人所述,如果這位住戶先前就積欠過管理費,並且已經經過強制執行,執行後又再度積欠,金額達到一定的門檻[1];或是製造噪音、臭味的情形已經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就有機會訴請法院強制惡鄰居遷離[2]。
但並不是有上列情形就能直接上法院,首先要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權會),經出席人數3/4以上,以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3/4以上決議通過,管委會才能向法院訴請遷離。而區權會的召集程序,也同樣要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相關程序規定[3],例如要在開會前10日以書面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4]、出席人數要達到區分所有權人2/3以上、合計區分所有權比例達2/3等[5]。
實務上就曾經有住戶飼養多隻狗,除了狗會在夜間吠叫以外;這位住戶也沒有妥善清潔狗吃剩的食物與排泄物,造成社區髒亂;此外還將狗拴在中庭,造成大家只敢從中庭以外的其他地方進出。種種行為被法院認為影響社區安寧、公共衛生情節重大,判決這位住戶必須遷出社區[6]。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