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09年期間,原名下房子供親屬登記房子營業,而簽訂每月2千元租金,該親屬亦實際居住於該處,因當初好心口頭上答應簽契約但不收錢,亦沒有保存契約,現手上僅有繳稅證明我有租金收入,不知能否追討這些租金?
房屋租賃要收取租金,租期超過一年必須訂立書面契約(見民法第421條422條)。假如使用房屋免付租金,這是使用借貸(見民法第464條),不叫做租賃。既然當初言明不收錢,這就不是租賃,為什麼會有繳稅證明呢?又怎能主張對方欠租呢?提問所述,缺乏租賃契約為憑。您需要舉證證明是租賃而不是使用借貸關係,才可以進一步主張對方欠租追討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