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小孩在8891廣告上看到一台汽車標價40萬 到現場看車開價變60萬最後以各種話術讓小孩以57萬購入這台車 已簽約訂金付了5000現在我們覺得這金額不合理可以要求退回訂金嗎?
先假設提問人的子女已經滿18歲,是成年人[1]可以自行決定購車,不用得到父母(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2]。
其次,提問人提到子女是看到中古車網頁,再進一步向賣方聯絡、簽約購車。但因為這個網頁的賣方似乎同時有車行,也有一般個人,無法確定賣方的身分,筆者先假設賣方是車行,或以經營二手車買賣為業的個人賣家(而非偶一販賣自己用不到的中古車的一般個人),這些業者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的「企業經營者」,此時買方才能主張自己是消費者[3],而受到消保法的特別保障。
為了保障購買中古車消費者的權益,經濟部訂定了「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照消保法的規定,中古車賣家所提出來的定型化契約必須符合這份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果在經濟部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中有,但賣家給的契約中沒有,經濟部的版本會直接成為雙方的契約內容[4]。
依據這份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賣家必須給消費者至少2日的契約審閱期[5],所以雖然已經當場付定金、簽約,即使賣家的契約沒有給買方契約審閱期,買方還是可以主張有審閱期[6],不想買的話可以在審閱期2日內告知解約,並請求賣家退還定金5,000元[7]。
至於提問人提到網站上的標價比較低,現場卻用各種「話術」讓子女用較高的價額簽約付定。首先,對方在中古車網站上的標價應算是一種「廣告」,雖然依據消保法、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要求業者要對他的廣告負責、不可以跟消費者說廣告僅供參考[8];但如果雙方洽談時,有直接針對廣告的內容另外洽談出不同的結論,那廣告就不當然成為契約的內容[9]。也就是說,雖然網站上有提到車子的價額是40萬元的廣告,但買賣雙方在現場就有針對廣告的內容,也就是車的價額再度磋商,並另外約好要用57萬元成交,那57萬就會是雙方要遵守的契約內容,消費者很難再要求賣家必須依照廣告提到的40萬元來履約。
不過,如果賣家根本就沒有車,是在網路上隨便抓汽車的照片,刊登低價賣車廣告把客人騙來看車,再對來現場但沒看到車的民眾謊稱說繳保證金才能買到車,事後也交不出車子、拖延不退款,可能就涉及刑事詐欺取財罪[10],民眾可以要求退款、退定。
如果賣家後續沒有依約按時交車,經過買方催告也不履行,或是賣家自己反悔不賣了,買方也可以要求解約,除了要求退定金,買方還可以要求依照定金的金額賣家多賠一倍[11]。
以上僅簡略說明相關法律知識,具體個案的解析及進一步的法律意見,建議提問人備妥相關資料,諮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士;消費糾紛,也可以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向各地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諮詢[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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