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家中是做小吃生意的,也與房東承租三十幾個年頭的房子了,承租來的房子目前都使用於小吃備料的用途上,這次租賃合約到期後,房東不續租了,要賣掉房子。因房屋老舊有剝落,天花板有局部幾處有鋼筋外露的問題,也已經好些年了,房東突然說要來修繕屋內天花板,但租約已剩半年左右到期,若是來修繕的話,家中無法經營生意,會沒有收入,因此想請房東等租約到期後再做處理。 1.若是房東要修繕屋內的話,會無法營業,會沒有收入,這種情況下是可以拒絕房東修繕的嗎? 2.如果與房東協商修繕之事,可以向房東提出補償條件的嗎? 3.如果協商破局,房東可以強行帶人來修繕房屋嗎? 謝謝抽出寶貴時間回覆我的問題
因為這個問題已涉及具體個案,以下只就相關法律知識稍微說明,具體個案的解析,仍建議提問人備妥相關資料(例如租賃契約或鋼筋外露等文件證據)諮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士[1]。
民法規定房東保存、修繕房屋的必要行為,房客不得拒絕[2]。所以如果房子有修繕的必要,沒有修繕將無法使用、收益房屋[3],房客就必須容忍房東來修繕。如果房客拖延修復時間導致房東有不能使用(出租)房屋的租金損害,房客可能會被認為違反民法規定的義務,要賠償房東的損害[4]。
至於房客拒絕、拖延維修,是否因此導致維修費用增加、額外造成房屋價值減損,必須要看有沒有房東的損害與房客的拒絕、拖延行為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例如如果是房東本來就要支出的修繕費用,就不能要求對方負擔[5],所以並不是什麼金額都可以要求房客賠。
因為房東有義務提供完整且符合當初約定的使用目的(例如營業用、倉儲用等)的房屋給房客[6],所以如果租賃期間房東要修繕房屋,房客沒有錯而不能使用房屋的全部或一部分,房客可以主張減少租金[7],請求減少租金的金額或許可以參考修繕期間的天數[8]、不能使用房屋範圍的比例[9]等。
房東把房屋租出去之後,房屋使用權就歸房客所有,房東如果未經同意直接開門進入屋內,可能會涉及刑法第306條第1項的侵入住居罪[10]。
不過要成立侵入住居罪的條件是行為人「無故」進入建築物,也就是沒有正當理由擅自闖入,但如果是房客欠租、或房東要修繕房屋卻遭到拒絕,房東進入租屋處算不算是「無故」呢?這沒有一定是或不是,法院會依照實際狀況,從客觀的標準看看房東的行為是否正當。
例如,雙方因為租約提前終止的爭執,但房客還住在房內尚未交還房屋,房東卻沒有得到房客的同意,拿備用鑰匙多次強行進入,並把房門、室內燈泡拆除,被法院認為房東構成侵入住居罪[11]。
例如,有房東發現電費暴漲,擔心電線不堪負荷、電線走火引發火災,所以找了水電技工一起進去檢查電線,就被法院認為房東是在盡他民法第429條第2項修繕房屋的義務[12],這是正當的理由,進入房屋不構成侵入住宅罪[13]。
以上僅簡略說明相關法律知識,具體個案的解析及進一步的法律意見,建議提問人備妥相關資料,諮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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