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宏達經營管理顧問任用的停車場管理員,公司叫我簽任用切結書,內容寫到〔如有故意短報營業收入或不開立停車收費單情形,經公司查獲屬實願賠償短報或應收款項之(一百倍)罰款,直接扣薪並依法究辦。〕還要連帶保證人簽名,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求職人為本人小孩)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應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1],關於工作規則勞動部有頒布審查要點[2]認為有懲罰性或賠償性的罰款是屬於無效[3]的。 但「故意短報營業收入或不開立停車收費單」已涉及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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