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在6/27日因生理期不適而請了生理假,吃完止痛藥確認主管有已讀回覆後昏睡了一天,起床就收到主管發送訊息說妳乾脆直接來簽離職單,我當下就回覆我會去簽離職單,後面也交接完曾在我手頭上的客戶資料和公司文件,但28號已提出離職,27、28、29、30、31主管卻又說是已曠職做辦理,但28號後有確實跟主管說本人因私事無法回工作地簽署離職單,現在想詢問一下不簽署離職單會被告嗎? 提出離職後的幾天還要被算曠工合法嗎? 再麻煩各位幫忙解惑,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