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的退休準備金領回是否當作非營業收入,又要如何課稅?
有關舊制的退休準備金領回是否當作非營業收入,又要如何課稅,簡要說明如下,供你參考:
如果事業單位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5條[1]及第84-2條[2]規定,給付勞工退休金後,而且已經不用依照勞動基準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可以報經當地勞工局(處)核准後,事業單位可以領回提存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的賸餘款[3],並列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課稅,至於如何課稅可以參考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4]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5]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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