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私有地(200坪)落在道路及公有地中間,也向該縣府相關地政科單位科長及主任協調,也向市府發文陳請,而縣府地政科也建議我們走行政訴訟。 但市府發文回應:私有土地部分已確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有容忍公眾通行之必要性。 承上,該道路業已郭處破壞影響用路人安全,本所後續派員改善道路。 家中意思是該有的私有地圍起來,屬於公有地部分鋪設瀝青修補馬路,而私有地不給市府鋪設瀝青。 請問如何維持護自家私有地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