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以外配(香港)身份及持居留證住在台灣,早前買入房產屬於我的名下(我本人全支購入,另一半沒有給付),文件上是顯示我的居留證號碼。現時欲辦離婚,屆時居留證會失效。請問我現時是否需要將房產資料改為我的護照號碼或其他?因擔心居留證失效後,不能證明房產是我本人,如要更改資料,該去哪部門處理?
已經登記的不動產,不會因為改個人的證件號碼而受到影響。
臺灣已於2021年1月2日起,就港澳居民、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使用的身分識別碼改「統一證號」,港澳居民等外籍人士可至移民署各服務站,臨櫃申請統一證號[1]。
如果已登記的所有權人有變更不動產登記資料所載個人證件號碼的需求,可以攜帶相關文件,例如換發新式證號的證明文件、不動產權狀等,到房屋土地所轄的地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登記[2]。
有相關問題,都可分別詢問移民署或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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