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房屋買家 屋主與房客合約10月底到期之後 另簽一張臨時租約至隔年一月十五 這段期間未跟房客收取租金 是要給房客搬離時間! 在12/22左右,屋主告知 與房客已完成房屋點交及退還押金給房客! 請問這樣之後,後續簽的臨時租約還有效力嗎?還是1/15才算到期? 因為房客後續想要拆除大門玻璃門 玻璃門是房客做的,屋主有減免租金補貼 請問這樣房客可以拆走嗎? 感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