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在50嵐擔任正職,屬於老闆排班制,班表兩天傳一次 基本上一個禮拜休2天 也不會特別註明哪天是例假日,哪天是休息日 在這裡上班一個月"固定"休8天,基於人力成本考量,國定假日只會有正職上班 但老闆發薪水也都有給予多一天的薪水(即底薪/30,27000/30=900) 請問我有權利拒絕上國定假日並且這天不算在月休8天內嗎? 另外關於固定休8天的部分,舉個簡單的例子,例如固定休星期四/星期六 某些月份這樣休會有9天,多休的一天變成累積起來之後要還,或者從特休扣除 不過在了解一例一休前,我有跟老闆約定,當月某個休假有五個禮拜的時候,第9天由特休扣除。 因為老闆沒有違反國定假日雙薪的部分,老闆給予的假就是固定8X12個月=96,多的部分,欠起來,或過年發特休從特休扣除,這樣感覺有違一例一休的原則。 另外排班負時數問題,時數上整個月統合,例如:有些7小時,有些9小時 並不是我們不付出勞力,是老闆排的沒有8小時候直接統合欠起來(但月薪照領沒有少給!) 整個月統合下來少10小時之類的,8小時會變一天,統計到過年從特休一次扣除。 不曉得這樣會不會違反民法4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