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112/12/29號與其它人非上班日與它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於對方外傷勢較為嚴重機車也受損嚴重﹒於是本人隔日就給與對方7000元和解金﹒但是112/12/30日本人由於胸悶晚上下班後去掛急診﹒醫生照x光說本人由於外力撞擊導致第四根肋骨段裂﹒本人目前想跟公司要求團保跟勞保﹒但是公司確說明﹒事發由於非上班日期﹒所以公司不讓本人請保時公司竟然以由於非上班時段拒絕讓我申請~請問公司做法這樣對嗎?
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因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的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因此,勞工保險並沒有限制須於「工作日」發生事故始能請領,相關事宜可以電洽所轄勞保局詢問是否符合給付條件;至於團體保險部分,建議向保險人(保險公司)詢問貴公司簽訂的保單條款內,是否約定相關給付條件。
提醒你,如果個人有承保相關商業保險,亦請向所屬保險公司詢問,是否有限制副本理賠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