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房東簽一年租屋合約,一年到了都沒有續簽約,是不是就變成不定期契約?到目前已經住快滿三年了,但最近要搬走,當初簽約是4月,但目前是2月,房東說要付違約金一個月,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詢問人您好:
以下就詢問人的提問分別回答:
所謂不定期租賃是指沒有租約期限的租約。
依照民法規定,租約到期後,房東與房客沒有再簽訂續約,但房客依然繼續居住,而房東都沒有表示反對的話,那麼租約便會變成不定期租賃[1]。
依詢問人所提供的情況,詢問人和房東原本簽訂為期1年的租約已經到期,之後雙方都沒有另外續約,但詢問人依然持續租屋至今,房東也未曾表示拒絕或要求搬走,則依前面所說的規定,詢問人的租約會變成不定期租賃,也就是變成沒有租約期限的租約。
通常在租約有期限的情況,租約便會在期限到期時終止。
那不定期租賃既然是沒有期限的租約,依民法規定,若房客想要終止租約,則隨時都可以終止,也就是房客隨時都可以向房東說不想租了,但必須提前通知房東。
而提前的時間長短,則會依照租金是按星期、按半個月或按月支付而定,按星期支付,則必須至少提前一星期通知房東,按月支付,則必須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2]。例如:房租是按月支付,房客只打算租到2025年8月31日的話,則必須提前一個月,也就是最晚要在2025年7月31日前通知房東打算終止租約。
房東能不能要求房客支付違約金,則必須視原租約中有沒有明確的相關約定,以居住用的房屋租賃為例,租約中若有約定房客提前終止租約,必須按照約定期間先通知對方,如果沒有先通知就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那麼房東要求違約金可能是合理的[3] ;若租約中沒有違約金的相關約定,房客也已按規定提前通知房東,則房東要求違約金可能就不合理。
詢問人的租約已變為不定期租賃,雖可隨時提前終止租約,但提醒詢問人,仍需留意是否已提前通知房東。
而房東是否可以要求違約金,則需依租約的具體約定而定,若詢問人對此有進一步的疑問,建議可攜帶租約並參考文章《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洽詢專業律師。
延伸閱讀:
黃蓮瑛、徐品軒(2022),《簽訂房屋租約,有哪些事情要注意?》。
喬正一(2022),《如何保障租屋權益?——租約公證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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