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工作屬於排休制,過年期間公司雖有給予3.5天的年假,但本人初二、初三有被安排上班,請問這兩天公司是否應該給予我雙倍薪資。
詢問人你好
依照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除夕及春節假期(自農曆12月末日之前1日至隔年1月3日)性質均屬國定假日,該段期間如有出勤的事實,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加倍發給。
再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3年2月21日台83勞動一字第102498號函的說明,所謂「加倍發給」指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