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班時間8-12,14-18,我早上如果偶爾4小時五分或是十分,這樣算違反勞基法嗎,畢竟後面我就休息了
詢問人你好
關於你所詢問的個案,建議參考勞動部民國109年04月14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0352號函的案例說明,如果事業單位的工作時間約定為「8時30分至12時(3.5小時)及「13時至17時30分」(4.5小時),12時至13時1小時休息時間,如配合事業單位連續工作型態,將依法應有的休息時間調配於工作時間中實施(如12時至13時計休息1小時),經衡酌勞動基準法第35條但書規定立法意旨及勞雇雙方實務需求,可以認為尚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