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假日舉辦進修活動,名義上「可以拒絕」,但希望要能參加;有明確公告:「遲到每分鐘罰款10元」,不過當天是非上班日,並沒有支薪,請問這樣合理嗎?
詢問人你好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1 年 01 月 06 日(81)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的說明,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法第24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如有個案認定爭議,建議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