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上休息 實際上要顧現場系統


您好
公司每日上班8小時,想提問休息時間不能完全離開現場休息,還是必須看監控 待命,這算休息時間還是工時,另外公司有明確規範休息時間,但實務上我還是沒有完全休息,這是否可以用勞基法35條,請公司把原本工作時間含休息時間8.5小時,改成工作時間含休息時間不超過8小時,麻煩解決我的疑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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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8年03月09日(88)台勞動二字第008685號函說明,休息時間指勞工得自雇主的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的時間;勞動基準法第35條休息時間的規定,主要在避免長時間連續勞動,使勞工可以適當休息。雖然條文的前段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的休息,但事業單位基於工作連續性,若確已依條文後段但書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則不違反規定。

 

假若勞工有於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外有提供勞務的事實,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

 

如有個案認定問題,建議可以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