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時間因規定少申請30分鐘

匿名(一般會員)
2025-07-22 10:57

勞基法規定每工作4小時需休息30分鐘,所以如果要申請加班也要扣掉30分鐘的休息時間,但明明那30分鐘就是有在工作。例如是出公差,因為來回路程較遠,等回到公司打卡已離下班時間過了1小時10分鐘,但申請卻只能申請30分鐘的加班費。
公司的午休時間是1小時,是否能將休息的1小時拆能兩個30分鐘,等於我提前休了下午4小時的30分鐘,加班的30分鐘就能申請加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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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出差時之交通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因法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問答「提早開車至拍攝地點,工時怎麼算」
事業單位為連續工作型態,將依法應有的休息時間調配於工作時間中實施,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但書規定立法意旨及勞雇雙方實務需求,可以認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35 規定使勞工於工作相當長度的時間後,應給予休息,以利其體力之恢復之意旨。(勞動部民國109年4月14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035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