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直接叫我休長假

匿名(進階會員)
2025-08-14 16:16

我只是請兩天假照顧車禍受傷的媽媽
老闆直接叫我休長假
她這樣做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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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

關於您提及的勞工請假問題,提供建議如下:

一、勞工依法可以請事假或家庭照顧假

1.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勞工有事必須親自處理時可以請事假,每年以14天為限[1]

2.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勞工因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必須親自照顧時,也可以請家庭照顧假,每年以7天為限,且併入事假日數計算,也就是事假+家庭照顧假合計不能超過14天[2]

3.因此,提問人為了照顧車禍受傷的家人,依法可以選擇請不給薪的事假或家庭照顧假。

 

二、對於勞工請假,雇主不可以強迫勞工請長假

1.雇主對於勞工請事假或家庭照顧假,可以要求勞工必須事前親自請假並提出相關證明[3],但對於勞工請假是沒有准駁的權利的[4],也不可以沒有正當理由就要求勞工請長假。

雇主也不可以拒絕勞工請家庭照顧假,也不可以因此對勞工的缺勤、考績或其他方面有任何不利的處分[5],否則將會被罰新臺幣2~30萬元,並被公布姓名[6]

但須注意,若勞工沒有依公司請假規則事先完成請假程序,是有可能被認定是曠職的[7]

2.因此,提問人為照顧車禍的家人,而有請事假或家庭照顧假的需求,雇主依法不可以拒絕,也不可以藉此要求提問人休長假。若提問人與雇主協調不成,可嘗試撥打勞動部的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8],這個專線同時結合了諮詢及申訴的服務。

此外,也可以參考法律百科網站上有關勞資爭議的文章:

侯嘉偉(2022),《所有的勞資爭議都可以上法院嗎?打官司以外,3種常見的勞資爭議處理制度》。

侯嘉偉(2025),《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43條前段:「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
    I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II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3.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4.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是勞工依法得請求雇主給予病、事假,一旦事前以口頭或書面對雇主表示請假之理由及日數,即行使其法定請假權利,雇主並無准駁之權限,亦不得以工作規則附加核准病、事假之條件,否則該工作規則即屬違反上開強制給假之規定而無效。至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證明文件,僅在確認勞工之請假事由是否正當,非謂勞工未提出證明文件前,雇主得拒絕給假。」
  5.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
    I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II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6.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
    I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II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7.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準此,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固得請假,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
  8.   1955提供聘僱移工有關的諮詢服務,但臺灣人也可以撥打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