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產業工會成立的第一屆理事長可以不是會員、理事,也不是產業勞工嗎? (但經大家認可)

匿名(一般會員)
2025-09-29 09:00

產業工會成立的(預定)第一屆理事長經大家認可,但不是產業勞工,因此無法加入會員,也無法選舉為理事,是否符合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要求呢? 或是章程上應該做哪些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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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理事長、副理事長應具理事身分」。又,《工會法》第19條規定:「工會會員已成年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另,《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工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依工會章程規定直接由會員或會員代表選任者,當選後即具該工會理事身分」。

綜合以上工會法規定,理事長應具理事身分,而理事則由工會會員中選舉產生。因此,若該預定理事長無法加入工會成為會員,自然也無法被選舉為理事,進而無法擔任理事長。

故,應考量是否針對會員資格之限制變更工會章程[1],使預定理事長有成為工會會員之可能,以使理事長選任符合相關法令要求。

註腳

  1.   章程修改後,應依《工會法》第32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