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84條之1保全、警衛人員採全日兩班制,日夜班各12小時(0630-1830&1830-0630)。試問日班正常工時10時內,排定1次連續1小時休息時間(例如1200-1300),該休息時間是否計入薪資。又依勞動契約書約定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延長工時2小時(每月排休八天)薪資的計算為何?
一、 休息時間是否計入薪資之認定
勞動基準法中對休息時間並未有明確定義,然依據現行勞動法實務見解,休息時間須為勞工可完全自由支配、不受雇主指揮監督之時間。若勞工於休息時間仍須在哨待命、隨時應對突發狀況(如防盜、防火、防災),且無他人代理職務,該時間在法律上可能仍視為「工作時間」。
準此,若日班正常工時10時內排定1小時休息,但保全人員仍實際上並未休息,而須留守崗位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該1小時應計入工作時間並給付薪資。
二、 薪資計算基準
保全人員雖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得另行約定工時,但其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須按時數比例增計。
延長工時2小時部分,應先視勞資雙方契約如何約定,但仍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有關第84條之1工作如何計算最低基本工資及延長工時,相關計算說明可參考勞動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