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班制員工。主管將2天國定假日排在春節期間,並要求員工當日需加班,不與員工溝通直接排定,口頭告知要上班,實質上等於強迫月休假少2天,請問該如何處理?雖表示出勤會有雙倍薪,請問可以依班表上排定之休假當日拒絕出勤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國定假日應予休假且工資照給;雇主若欲使勞工於該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之「同意」,且應加倍發給工資。雇主不得僅憑排班表單方排定,或以勞工到職時曾概括同意配合排班為由,即認定勞工「默示同意」調移國定假日
另外,雇主雖得與勞工協商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然此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依照勞動部104年4月23日勞動條 1字第 1040130697 號函意旨,必須徵得勞工「個人」之明確同意,且應「確明」調移後之休假日期。
綜上所述,若勞資雙方不曾達成合意於國定假日上班或調移工作日,您應明確表達拒絕排班,並主張維持原班表休假。
如仍有疑問,建議您提供具體事證,向勞工局諮詢或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