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期間出勤雇主不給雙薪

匿名(進階會員)
2026-01-26 19:27

今年2月依照勞基法一例一休8天+6天國定假日共14天,過年期間出勤(小年夜-初三),雇主表示不給雙薪,但表示把剩餘6天假移至後面今年度休完即可,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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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

關於所詢議題提供幾項原則給你參考,如有個案判斷疑義,建議可以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說明,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規範內政部訂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超過8小時部分,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2字第039675號函說明,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
所謂「加倍發給」,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2字第039675號函說明,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如以農曆新年為例,參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除夕及春節指自農曆12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1月3日;假設除夕及春節假期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致無須出勤的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
至於,詢問所提到的內容可能指「國定假日調移」(國定假日與工作日互換)議題,參考勞動部104年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說明,勞資雙方可以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但是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的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的同意。
承前,勞資雙方雖然可以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明確所調移國定假日的休假日期,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的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工資無須加倍發給),被調移實施休假的原工作日便成為勞工的國定休假日(如出勤工資加倍發給)。
匿名(一般會員) 2026-03-04 00:48:02
我任職的是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原本應徵時是三班制,負責人告知也是三班制,但兩三個月後老闆調走一名員工,把工作時間改為逢假日兩班制,且時間由晚上的本應該的9點上到早上9點改為晚上6點上到早上9點。假日非但沒休假沒加班費還要加班。且同事固定休五.六(假日)所以全公司就我一個人一定每個禮拜五晚上9點上到禮拜六早上9點接當晚的6點再上到週日早上9點。今年的過年期間因為是國定假日所以也都是晚上6點上到早上9點並且沒加班費。請問這樣合法嗎?我如何爭取我的權利(順帶一提我的公司發薪日是不定時的,最長一次是兩個多月才給薪平時大都到月底或者跨月月初才給,但公司並無所謂的薪資單也沒有登記銀行薪轉,就只是有入帳紀錄而已,且薪資原本會短少,但後來補齊了,又固態萌發了)還有我們的上班是不打卡的,有兩個版本的排班表,我們依公司規定幾個月一次簽寫數個月符合三班制不超時的上下班簽到簽退表
李俊璋(認證法律人) 2026-03-11 13:00:08
現行醫事人員(除醫師外),例如:護理、社工、照顧服務員等,均已納入勞基法的適用範圍,只有特殊單位的醫事人員得再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適用責任制及彈性工時。如對於個別勞動條件有所疑義,建議檢具資料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