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依照勞基法一例一休8天+6天國定假日共14天,過年期間出勤(小年夜-初三),雇主表示不給雙薪,但表示把剩餘6天假移至後面今年度休完即可,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詢問人你好
關於所詢議題提供幾項原則給你參考,如有個案判斷疑義,建議可以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