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問題

匿名(一般會員)
2026-01-31 17:11

如果過了晚上十二點有生活上的用水像是廁所沖水聲,以及打蚊子造成的聲音,因為租屋處的隔間都是木作牆,我們跟鄰居是上下層住戶關係,鄰居跟房東反應我們多次這樣,想詢問這樣有沒有違反這個法規,另外他每天都會在7-9點之間大聲斥責自己的小孩,白天上班的時候小孩獨自在家中大吼大叫以及敲擊物品,這部分他認為他們有在法規規定的時間外發出噪音所以不算,想請問這種方式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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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提到的廁所沖水聲、打蚊子的聲音、吵鬧或敲擊物品的聲音,應屬於「近鄰噪音」。

什麼是「近鄰噪音」?遇到近鄰噪音問題,該怎麼辦?
近鄰噪音,是指鄰居間因為居家生活而產生的噪音(例如跑跳、喧鬧或播放音樂)。這類噪音通常發生時間不固定、不具持續性,且難以透過儀器量測準確的分貝。

近鄰噪音是由警察機關負責處理[1],因此如果鄰里間溝通無效,建議您可以報警求助。若警察確認噪音確實由該住戶傳出,並有其他鄰居證實噪音已難以忍受,而達到「妨害公眾安寧」的程度,且該住戶經勸導後仍不停止製造噪音,警察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對其處新臺幣1萬元以下的罰鍰[2]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鄰居認為「法規規定時間外(白天)發出噪音不算」是常見的錯誤觀念。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只要製造噪音符合上述妨害安寧的情況,警察即可依法裁罰,並不侷限於深夜或特定時段。
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嗎?
根據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可以請求禁止喧囂侵入[3],而在外租屋的承租人也可以準用本條規定請求禁止噪音侵入[4]。此外,如果對方製造的噪音已侵害您的「居住安寧權」且情節重大,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5]。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是一種解決紛爭的途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現代社會人口密集,居家生活上難免會產生聲響,如果聲響是輕微或為生活上所必要,且沒有超越一般人可以忍受的程度,法院不會允許上述的請求[6]。而針對您提到的情況,參考過去類似的判決,「廁所沖水聲」、「打蚊子的聲音」或偶發的敲擊、說話聲,可能被法院視為日常生活合理的聲響[7]
結論與建議
民事訴訟原告必須負舉證責任,實務上噪音舉證難度較高,且若未達情節重大的程度,請求很可能被法院駁回。建議您可以再向房東反映,請他協助您與鄰居溝通協調;若噪音已影響睡眠或正常生活,也可以報警讓警方介入處理。

 

延伸閱讀:
黃蓮瑛、梁九允(2025),《鄰居的卡拉OK、打麻將等日常生活噪音,該怎麼辦?——近鄰噪音的處理方式》。
洪偉修(2022),《噪音Stop!鄰居製造噪音,我該怎麼辦?民事求償篇》。
洪偉修(2023),《噪音Stop!鄰居製造噪音,我該怎麼辦?刑事責任篇》。

註腳

  1.   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2款:「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二、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
  3.   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4.   民法第800條之1:「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5.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6.   民法第793條但書:「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7.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53號民事判決:「查兩造為上下層之鄰居,本難期待各自之行為完全寂靜無聲,故彼此日常生活相互影響、聲息相聞實難避免,應互相學習尊重,如產生之聲響會造成鄰居之困擾,應適度調整及因應。惟原告居住安寧之權利及被告得在住處自由從事合理之生活起居活動應同受保障,倘聲響之侵入係偶發、輕微或依地方習慣認為相當,彼此仍應於合理程度範圍內忍受,不得要求限縮他人社會活動以符合自己的需求。次查,依原告所提被告之噪音時間表,可知被告所為推拉或拖拉椅子、移動桌子、走路、拖地、後陽台紗窗之啟閉、家人之大笑及交談等行為,均是合理生活起居之行為,故造成之聲響,縱原告可於屋內聽聞,亦無證據證明上開聲響已達一般人無法容忍之程度而屬不法侵害。至被告摔木頭椅子至地板乙節,雖非屬合理生活起居之行為,然因原告提出之次數僅有一次,應屬偶發情事,其影響原告生活尚非頻繁,亦難以此認為被告此部分所為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至於原告另以被告之子有於晚間10點多還在吹笛子製造噪音云云。然查,姑不論原告迄未證明上開笛子之聲音已逾噪音管制標準,因原告既主張吹笛子之人為被告之子,並非被告,則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仍屬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