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和樓下為同一個房東,去年租屋時房東已經多次因樓下漏水為由,要求到我這樓來檢查,因太多次而且都是臨時,所以都要我請假幫忙,甚至上班前都有人來施工,但多次跟房東說無法這樣配合請假,討論後房東說願意用XXXX元﹒做為請假補償,但是房東修好漏水後,整個變一個人過河拆橋不補償。(都有LINE聊天紀錄) 然而這一年樓下又漏水,房東要求協助開門檢查,請問我可以有權利不給予任何協助嗎? 以及若承租人協助房東要求有補償是否合理。
提問人您好:
提問人的提問涉及兩個問題:
一、承租人(房客)是否有義務配合出租人(房東)進行修繕?
(一)依民法規定,出租人必須確保在租約期間內,租賃物是合於租約所約定的使用目的,例如一般來說房屋出租,房東必須確保房客可以正常居住、水電正常、不會漏水等合乎正常使用的狀態[1]。如果房屋需要修繕,除了租約另有約定等情形外,房東必須負責修繕[2],並且房東保存、修繕房屋的必要行為,房客不可以拒絕,必須忍受[3]。
(二)因此,房東為修繕房屋漏水的問題,而需要進入提問人(房客)屋內檢查,此行為屬於房東依法為了保存、修繕房屋,讓房屋合於約定使用目的所為的必要行為,提問人不能拒絕。如果提問人拒絕配合檢查,造成房東損失(例如:無法繼續出租房屋等),房東有權要求提問人賠償所受的損失[4]。
二、承租人的薪資損失,能不能向出租人請求補償?
(一)如果房屋需修繕不是因為房客導致的,那麼如果在修繕期間,房客因而無法使用房屋的全部或一部分,房客可以要求減少租金[5]。
(二)但如果不是房屋無法使用,而是因為配合檢查修繕需要請假,導致受有薪資損失,能不能請房東補償?有法院認為,在公寓大廈維護、修繕房屋的情形,各住戶間如果因修繕自己的房屋,而有進入其他住戶屋內的必要的話,其他住戶依法必須容忍配合[6],並且在修繕前進行檢查,是修繕的必要過程,檢查或修繕的的時間通常也可以由住戶間協調,不一定必須安排在上班時間,住戶也可以委託親友或其他人到場協助開門,因此法院認為,住戶如果因為配合檢查或修繕而需要請假,產生薪資損失,與其他住戶進行修繕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不可以向其他住戶請求補償[7]。
(三)房客對於房東為了保存、修繕房屋所進行的必要行為,負有配合的義務,與公寓大廈各住戶間相互容忍修繕的義務相似,提問人所要求的薪資損失,在實務上恐難被認為與房屋修繕間具有因果關係而可以請求,但提問人仍可與房東協商,例如:要求提前通知、協調非上班時間、由誰到場開門、委託親友或室友到場等。
(四)另提問人與房東間曾約定補償薪資損失,且有LINE對話紀錄可以證明,提問人原則上可以依雙方約定內容向房東請求給付,不過仍需視提問人與房東間的實際對話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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