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23條第1項寫的「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中的特別約定所指的是什麼?

匿名(一般會員)
2026-03-10 21:51

我面試上了一所私立大學某單位的助理,前陣子新工作入職當天,單位主管給我一張紙要我簽名,上面有一條載明「知曉工資發放的時間依會計單位核銷為主」。
請問這到底有沒有問題?因為勾下去不就代表我同意他們可以以這種理由拖欠我薪水嗎?
會計核銷的時間通常是浮動的,也就是1~31都是有可能會發生的,那這樣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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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的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再依照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第2點說明,所謂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工資的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 2 次,旨在要求給付日期應有明確的約定,除預付者外,縱為特別約定,給付的次數仍不得低於每月給付 1 次。
至於就契約文字所稱「知曉工資發放的時間依會計單位核銷為主」,理解上泛指事業單位內部結算工資程序、結算區間或時間點,但每月工資的發放仍以不低於每月給付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