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給加班費


責任制工作上下班無需打卡,但未休完的假,並未給予加班費或是補休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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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

對於詢問內容提供幾項原則給你參考,如涉及法令適用或認定的問題,建議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

責任制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但相關勞動條件並非毫無限制。有關責任制勞工相關說明,請參考《責任制工作者基本工資及加班費》文章的說明。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另外,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出勤紀錄應該要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雇主及適用責任制勞工仍適用備置出勤(刷卡)紀錄的規定。
此外,責任制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仍有上限。例如參考勞動部「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第4條為例,保全人員每日的正常工作時間不可以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因此,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雇主仍應該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即俗稱的加班費)。
假若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的時間,而且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2-1條規定,雇主應依照勞工當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作時數計算補休。同時,再參照第2項規定,勞工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的時數,雇主應依照延長工作時間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如果詢問內容提及「未休完的假」指的是勞工依照工作年資所取得特別休假部分,參考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的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